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规范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广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年5月13日
广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经我区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章 公告与报名
第一条 发布公告。开展认定前需提前15个工作日以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认定批次、认定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限;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收费标准、认定考点、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等,公告发布时间可选择年初、季初或月初。
第二条 制定计划。开展认定前10个工作日需在认定平台上制定考试计划并对外发布。
第三条 受理报名。以考生自愿申报原则受理报名,评价机构可现场受理报名或开通网上报名,考生报名需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学历证书(鉴定对象为在校生需提供招生录取审批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四条 报名审核。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审核考生报名信息,不允许增加或降低报考条件,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上报数据。评价机构应在认定前8个工作日将通过审核的报名人员按职业(工种)、等级汇总报名信息,上报考生数据并将考生信息及报考的职业(工种)等级进行公示。
第二章 认定准备
第六条 考务安排。评价机构应在认定前5个工作日通过认定平台进行考场编排及考务编排,并核发准考证。
第七条 组卷工作。评价机构要按照题库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认定计划的职业(工种)、等级情况,认定前5个工作日完成组卷工作,其中非智能化考试的认定批次应在符合保密要求条件下安排专人负责试卷印制、封装、保管、运输、交接等工作。鼓励采用智能化考试方式。
第八条 考点设置。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考场准备。理论知识科目考场准备应包括: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技能操作科目考场准备应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综合科目考场按考评方式进行相应的评审场地或答辩场地准备。应在认定前1工作日完成考场布置并封场。
第十条 考务变更。因客观原因导致考试时间、地点需变更的,评价机构需在认定前报认定监管部门同意后调整。调整后信息应及时通知考生及考务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严防群体事件发生。
第三章 认定组织
第十一条 人员安排。评价机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应配备相应的考务负责人、考务人员、考评人员、监考人员(智能化考试还需配备技术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人员的选派要遵循轮换制、回避制等原则,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工作布置。评价机构应召开认定前考务工作会,明确分工和工作流程。考评人员认定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考生检录。评价机构在开展认定前要严格实行检录工作,核验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
第十四条 成绩汇总。考评人员要对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按规定进行阅卷或评分评判,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统分人员及复核人员需签字确认对汇总结果负责,评价机构负责人需在成绩名册上签字确认并对认定批次成绩汇总负责。评价机构应在认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汇总并上报认定平台。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实行逢考必督,评价机构要派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对认定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要求委派外部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第四章 证书核发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审核。评价机构应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在认定平台上报经签名(盖章)的《成绩花名册》、《理论、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考评报告》、《内部督导情况记录表》、公示文件等结果审核材料。
第十七条 证书核发。评价结果经监管部门审核后,评价机构将成绩合格数据生成证书数据并推送至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电子证书平台)生成电子证书,通知考生下载打印证书(或发放证书)。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评价机构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妥善保管,确保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包括报名、考务、试卷、评分等过程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包括电子数据、视频等)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考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年5月13日印发
